政府信息公开
安国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安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23-09-08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保定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方案》,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1.安国市政府网站

安国市政府网站(http://www.anguo.gov.cn)。

2.政务新媒体

“安国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微信公众号。

3.信息查阅场所公开

信息查阅地点:安国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

(三)主动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安国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办公地址:保定市安国市祁州大路94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2-3552146

邮政编码:071200

电子邮箱:agswtlyj@163.com

(二)公开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安国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为身份证或护照、法人(组织)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电子版和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护照。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布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安国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

电子邮箱:agswtlyj@163.com。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只对申请人公开。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1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需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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